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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大气污染源工况用电在线监测系统的组成、安装、验收、日常运行管理等功能要求,提供判定污染源生产设施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方法。

  【仪表网 仪表标准】8月5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了《大气污染源工况用电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地方标准报批稿,公示期2022年8月5日至2022年9月5日。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T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5169.11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11部分:灼热丝/热丝基本试验方法 成品的灼热丝可燃性试验方法(GWEPT);GB/T 6587 电子测量仪器通用规范;GB/T 13306 标牌;GB/T 17626.2-201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GB/T 17626.3-201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GB/T 17626.4-201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GB/T 17214.1 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装置工作条件 第1部分:气候条件等技术规范中的部分内容。
 
  本文件规定了大气污染源工况用电在线监测系统的组成、安装、验收、日常运行管理等功能要求,提供判定污染源生产设施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排放废气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的工况用电在线监测系统。
 
  工况用电在线监测系统(process electricity online monitoring system(PEOMS))根据工艺设计对反映固定污染源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电气参数(如:电流、电压、功率、电量等)进行监测的全部设备和信息系统。PEOMS用于掌握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污染治理及排放情况、生产设施停限产及错峰生产情况等信息,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组成部分。
 
  采集数据项要求:
 
  现场端监测系统应采集的基本数据项包括但不限于:a) 正向有功、无功电能示值;b) 各相及总有功功率、功率因数,总无功功率;c) 各相电流、电压;d) 总有功电量;e) 总无功电量。
 
  现场端监测系统可选择采集的数据项包括但不限于:a) 最大需量及其发生时间;b) 谐波总畸变率;c) 总谐波电流(总表线路);d) 总谐波电压(总表线路)。
 
  环境条件:
 
  1.适应环境的能力应符合 GB/T 17214.1 的规定。2.抗振动性能应符合 GB/T 6587 中包装运输试验的规定。3.静电放电试验应按 GB/T 17626.2-2018 的要求,在严酷等级 3 级条件下进行试验。4.射频电磁场试验应按 GB/T 17626.3-2016 的要求,在严酷等级3级条件下进行试验。5.快速瞬变脉冲群试验应按 GB/T 17626.4-2018 的要求,在严酷等级3级条件下进行试验。
 
  数据通讯要求:
 
  1.数据采集传输网关应支持无线蜂窝网络通讯或有线以太网等通讯方式。采集间隔可设置为1min、5min、15min、60min。默认设置采集间隔为 15min。实时监测数据应在≤6 s 内报送到中心端监 测系统。
 
  2.用电参数监测设备应具备无线自组网、无线蜂窝网络直传、RS485 通讯等通信方式的能力。采用无线自组网通信技术,设备之间传输距离≥300 m;应支持编码纠错及自动跳频技术,数据传输误码率应≤10-5,保证通信稳定。
 
  3.当污染源主要用电设备产生异常、故障、越限报警等事件信息时,无线自组网设备应在≤3秒内主动向数据采集传输网关报送数据,数据采集传输网关或用电参数监测直传设备应在≤6 秒内将事件信息报送到中心端监测系统。
 
  4.现场端监测系统数据一次采集成功率应≥99.0%。
 
  存储要求:
 
  1.数据采集传输网关存储单元应具备断电保护功能,断电后所存储数据不丢失,能通过磁盘、U 盘、存储卡或专用软件导出数据。
 
  2.数据采集传输网关应能存储 1 年以上实时数据。日统计数据(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能保存最近3年的数据;月统计数据(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能保存最近 3 年的数据。数据采集传输网关应能保存最近255条事件记录日志。
 
  3.数据采集传输网关系统应采用加密存储、存取权限控制等方式保障数据安全。
 
  4.数据采集传输网关能接收初始化命令,并对硬件、参数区、数据区进行初始化,参数区设置为缺省值,数据区清零或清除;命令执行时,数据采集传输网关应保证初始化事件记录不被清除。
 
  数据分析:
 
  1.根据数据关联关系判断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状态,并根据设施的主备关系、运行周期综合得出治理设备异常关停的结论。
 
  2.对于停限产、削峰等用途的监测点,应使用设备运行功率、用电时段、监测点群组停运比率,综合分析判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停产、限产、削峰等指令执行情况。
 
  3.应具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异常、停限产执行异常、削峰绩效的统计功能,能查询发生异常的污染源名单,并通过图表直观表达异常发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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