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发布求购 登录 注册
行业资讯行业财报市场标准研发新品会议盘点政策本站速递

《河南省2019年非电行业提标治理方案》发布

仪表文件 2019年04月10日 14:27:47来源:仪表网 25833
摘要为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非电行业绿色发展,进一步减少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河南省印发了《2019年非电行业提标治理方案》。

  【仪表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非电行业绿色发展,进一步减少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河南省印发了《2019年非电行业提标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的工作目标是开展钢铁、焦化、水泥、碳素(石墨)、平板玻璃(电子玻璃)等非电行业提标治理,力争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持续减少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转型。
 
  在钢铁行业领域,烧结(球团)烟气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热风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轧钢工序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8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
 
  高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涉及排放VOCs的工段和设备,治理措施和有组织排放标准要按照省污染防治攻坚办《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件执行。
 
  在焦化行业领域,已列入“以钢定焦”淘汰范围的焦化企业,可不再实施提标改造。焦炉烟囱烟气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0、100毫克/立方米;其他燃用焦炉煤气设施烟气排放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50毫克/立方米;装煤、冷鼓、库区各类贮槽、苯贮槽等设施排放的苯并[a]芘、氰化氢、酚、硫化氢等各类污染物,必须符合《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规定;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完成VOCs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开展LDAR工作应严格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等相关规范进行;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毫克/立方米。
 
  在通用水泥熟料行业领域,生产能力2000吨/日及以下、列入淘汰范围的生产线,可不再实施提标改造。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水泥粉磨工序的烘干窑、立磨烘干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氨逃逸小于8毫克/立方米。
 
  在碳素(含石墨)行业,生产能力10万吨/年以下、列入淘汰范围的独立铝用碳素生产线,可不再实施提标改造;煅烧、焙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氨逃逸小于8毫克/立方米。
 
  在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行业,玻璃熔炉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150、400毫克/立方米;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在电解铝企业行业,电解铝工业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2毫克/立方米;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
 
  此外,对已有明确转型转产、退城入园、关闭退出规划的企业,可不再实施深度提标治理。2019年年底前,全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完成提标治理。2021年1月1日起,所有位于河南省辖市建成区的钢铁、焦化、水泥、碳素(石墨)、平板玻璃(电子玻璃)企业的所有生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资料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我要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您还可以输入200个字符)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

版权与免责声明
  • 凡本网注明"来源:仪表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仪表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仪表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 合作、投稿、转载授权等相关事宜,请联系本网。联系电话:0571-87759945,QQ:1103027433。
广告招商
今日换一换
新发产品更多+

客服热线:0571-87759942

采购热线:0571-87759942

媒体合作:0571-87759945

  • 仪表站APP
  • 微信公众号
  • 仪表网小程序
  • 仪表网抖音号
Copyright ybzh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贾熙明律师   仪表网-仪器仪表行业“互联网+”服务平台
意见反馈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