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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

仪表标准 2020年06月05日 08:31:16来源:生态环境部 22603
摘要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甲苯等52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其它挥发性有机物如果通过方法适用性验证,也可采用本标准测定。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稿,开始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0年6月30日。
 
  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化工行业发展迅速,近年来在生产、运输和储存过程中VOCs所导致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地影响当地的人民生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挥发性有机物种类繁多,在环境中扩散迅速,不易阻挡,容易直接对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
 
  VOCs广泛存在于空气、水、土壤以及其它介质中。VOCs的用途非常广泛,许多挥发性有机物用作溶剂,在燃料、油漆、粘合剂、除臭剂、冷冻剂等产品中常含有大量挥发性有机物,一些挥发性有机物来源于化学反应,如用氯气在进行饮用水消毒时,产生多种挥发性有机卤化合物(THMs)。VOCs在生产、销售、储存、处理和使用等过程中易释放到环境中,所以在地表水、地下水环境中常能检出此类化合物。
 
  VOCs的排放源非常复杂,从大类上分,主要包括自然源和人为源,自然源主要为植被排放、森林火灾、野生动物排放和湿地厌氧过程等,目前仍属于非人为可控范围。VOCs主要人为源包括移动源和固定源,固定源中又包括生活源和工业源等。生活源VOCs排放对象复杂,包括建筑装饰、油烟排放、垃圾焚烧、秸秆焚烧、服装干洗等。生活源以无组织排放为主,可以从生活的源头进行控制。目前VOCs排放主要来源为工业源,也就是“大气固定污染源”。大气固定污染源的VOCs排放所涉及的行业众多,具有排放强度大、浓度高、污染物种类多、持续时间长等特点,对局部空气质量的影响显著。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 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本标准验证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四川省生态环 境监测总站、成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金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甲苯等52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其它挥发性有机物如果通过方法适用性验证,也可采用本标准测定。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或实际需要时,52种挥发性有机物以外的化合物,也可采用本标准进行初步定性和浓度估算。
 
  在全扫描模式下,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进样量,方法检出限为3μg/m3~9 μg/m3,测定下限为12μg/m3~36μg/m3,详见附录A。(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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