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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落实《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切实提升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水平,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目前,国家或广东省已经出台了部分行业排放标准对 VOCs 排放及控制,具体包括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药、印刷、家具制造、制鞋、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和集装箱制造行业。
 
  但由于广东省涉 VOCs 排放的行业众多,单独依靠现有行业排放标准无法达到全面覆盖 VOCs 排放控制的目标。对于无专门行业排放标准的行业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限值要求》(DB44/27-2001)。由于以上三个综合排放标准制定时间较早,标准限值明显偏松,已经无法满足目前的 VOCs排放控制管理要求,不利于监管企业有效控制 VOCs 排放。
 
  我国多省市已经出台了工业 VOCs 综合排放标准,以弥补行业标准缺失的不足,对众多涉 VOCs 排放的固定污染源实施监督管理。为适应广东省更加严格的大气环境管理需求,从严控制 VOCs 排放,有必要制定固定污染源 VOCs 综合排放标准,打破当前广东省 VOCs 环境监管面临的困局,使 VOCs 排放企业的大气污染排放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标准的制定不但可以减少臭氧和二次有机气溶胶的水平,还可以减少 VOCs 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量,对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标准的制定还有利于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促进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因此,《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粤府(2018)128号)第27条明确提出研究制定重点工业行业 VOCs 排放标准的要求。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广东省环境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促进各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和可持续发展,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包括: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GB/T 15501 空气质量 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GB/T 15502 空气质量 苯胺类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固定污染源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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