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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标准适用于油气田勘探开发过程中产生的钻井固体废物,以及经处理后的含油污泥中石油类含量的测定。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固体废物 石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现向有关单位公开征集意见。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类对能源的需求不断扩大,石油被大量开采和广泛使用。在石油的开采、加工和利用过程中,越来越多的石油及其产品可能会进入土壤环境从而引起土壤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过量的石油类一旦进入土壤将很难予以排除,将给污染地区的生态系统、农作物、人类健康等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目前针对钻井废弃物和处理后的油气田含油污泥中石油类的测定,国家尚未出台相应的检测方法。本方法建立的目的是为了适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油气田开发行业废弃物管理技术规范》(DB 65/T 3999-2017)[9]、《油气田含油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 65/T 3998-2017)[10],《油气田钻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 65/T 3997-2017)[11]等含油量测定,提高测试结果的可比性。
 
  本标准中样品的采集主要参照《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19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油气田含油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 65/T 3998-2017),《油气田钻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 65/T 3997-2017)的相关规定采集有代表性的固体废物样品。
 
  本标准测定的石油类为能够被四氯乙烯提取,经硅酸镁柱净化后,波数为2930 cm-1、2960cm-1、3030cm-1全部或部分谱带处有特征吸收的物质。
 
  本标准样品的分析测定参照《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CJ/T 221-2005)中11 城市污泥 矿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附录O 固体废物 可回收石油烃总量的测定 红外光谱法)、《土壤 石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1051-2019)等标准分析方法以及相关文献中关于测定过程的优化改进方法,并结合实验结果,验证转化成环保行业的固体废物中石油类测定的红外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标准的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方法原理、样品的采集要求、样品的保存及运输条件、实验试剂的规格及特殊要求、仪器设备要求、样品前处理过程研究、分析过程中干扰及消除、方法检出限、精密度、准确度及计算表示、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等内容。
 
  本标准方法原理为:固体废物中石油类用四氯乙烯振荡提取。将提取液用硅酸镁吸附柱净化后,采用红外分光光度计测定石油类。石油类的含量由波数分别为2930cm-1(CH2基团中C-H键的伸缩振动)、2960cm-1(CH3基团中C-H键的伸缩振动)和3030cm-1(芳香环中C-H键的伸缩振动)处的吸光度A2930、A2960和A3030,根据校正系数进行计算。
 
  本标准方法用到的仪器和设备包括:红外分光光度计、水平振荡器、天平、马弗炉、具塞锥形瓶、玻璃漏斗、采样瓶、一般实验室常用器皿和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中石油类的红外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油气田勘探开发过程中产生的钻井固体废物,以及经处理后的含油污泥中石油类含量的测定。
 
  当取样量为2.5 g,提取液体积为100 ml,使用 40 mm 石英比色皿时,方法检出限为0.02 mg/g,测定下限为0.08 m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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