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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项技术规范的编制对社会大众掌握空气质量状况,及时安排生活出行有着重大指导意义,具有很高的研究意义和应用价值,应用前景良好。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环境空气质量预报(ambient air quality forecasting)是指利用多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对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浓度及时空变化进行预报,预测城市和区域等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潜在污染过程。
 
  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是我国环境监测部门的一项重要的新型技术手段,在近几年技术急速发展的过程中,已全面投入到环境管理支撑工作中。但因其影响因素复杂、技术难度大,需要综合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实时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污染源排放情况,近年来随着O3浓度的逐步上升,在关注PM2.5浓度预报的同时,对O3浓度预报的重要性也逐步提升,这给预报预警工作带来一定的挑战。
 
  目前江苏省13个设区市预报员团队配置差异大,部分地区存在预报员人数少、预报经验不足等情况。因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不仅需要直接面向社会大众,同时更会将预报结果直接用于管理决策与治污攻坚,预报的准确性评估与进一步提升已成为管理迫切需要的关键支撑,因此急需制定统一的预报准确率评价体系,统一评价标准,以此不断的提高空气质量预报准确率,满足政府要求,更好的服务社会公众。本项技术规范的编制对社会大众掌握空气质量状况,及时安排生活出行有着重大指导意义,具有很高的研究意义和应用价值,应用前景良好。
 
  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评价的总体要求、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和等级划分。
 
  本规范引用的文件包括: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HJ 633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63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1130 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技术规范。
 
  本规范总体要求为:1.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评价分为季度和年度评价。如进行其他时间尺度评价,可参照执行本文件。2.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评价时应根据评价指标建立环境空气质量实况和预报两个样本序列。评价时段内,应保证实况和预报均存在对应的有效数据,评价日缺少实况或预报数据的,当日不参与评价。3.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评价时,以 GB 3095、HJ 633 和 HJ 663 为依据,基于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评价的城市空气质量指数日报数据。对于由沙尘天气过程、大范围秸秆焚烧、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等突发性污染源变化明显影响空气质量的情况,在预报评价时暂不作特殊处理。
 
  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数据准确性的评价工作,用于规范日常预报业务工作评价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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