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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铀矿冶和铀矿冶退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写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铀矿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我国铀矿开采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已经开始,随着一些铀矿山储量的枯竭,部分矿山相继退役并进行治理。铀矿开采是完全开放性的环境,涉及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大气、生态、环境地质灾害、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铀矿开采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数量多、分布广、活度低,废物中含有天然长寿命放射性核素,以及重金属及其他化合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明确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10月)明确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方面,国家出台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而铀矿冶建设项目尚未制定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在开展铀矿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工作时,基本上是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但由于铀矿冶行业的特殊性,在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会有检查不到位的情况。因此,制定铀矿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铀矿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包括: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1216 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中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23726 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GB 23727 铀矿冶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规定;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583 环境地表 γ 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HJ 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015.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铀矿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污染影响类。
 
  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分别以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声环境、土壤、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列表表示,根据相关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评价达标情况(无执行标准不评价),若有超标现象应对超标原因进行分析。
 
  验收监测技术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相关规范、标准进行监测。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内容及布点原则上应与环境影响文件的环境监测一致,以说明建设项目是否按照环评文件的要求建设。验收监测应考虑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监测,施工过程中的达标监测作为验收监测的组成部分。监测布点、监测内容能够充分反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宗旨,真实反应建设项目的特征和对环境产生的潜在影响。
 
  采集样品时应满足相应的规范要求。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采样计划,包括选择合适的采样地点和位置,避开一些有干扰的、采样性差的地点,选择合理的采样时间、采样频率和采样方式。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铀矿冶新建、改建及扩建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本标准不适用于铀矿冶退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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