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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基本要求,以及监测点、标识牌、视频监控系统设置及档案建设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水环境质量,进一步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规范化建设》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
 
  入河排污口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管主体责任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改善水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职能转隶后,各地均希望国家根据排查情况及日常管理需求确定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求,为开展排污口日常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改善水环境质量,推动“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管理,指导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基本要求,以及监测点、标识牌、视频监控系统设置及档案建设要求。
 
  本标准共包含8个章节:“适用范围”规定了本标准的实施和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提供了本标准引用的部分技术条款或管控要求的出处;“术语和定义”解释了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两个特定术语的含义;“规范化建设的内容及原则”规定了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应满足的基本要求;“监测点设置”规定了入河排污口监测点的设置要求,包括监测点的形式与要求、监测点的防护等;“标识牌设置”规定了入河排污口立标立牌的要求;“视频监控系统设置”规定了入河排污口视频监控设施建设的要求,包括基座与立杆、前端视频监控器、设备箱、路由器、供电系统等设施、设备的建设要求;“档案建设”规定了入河排污口档案建设的要求,包括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的台账建设和入河排污口管理部门的档案建设两部分内容。
 
  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SL 219 水环境监测规范;DA/T 38 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
 
  监测点设置
 
  监测点的形式与要求
 
  根据入河排污口的入河方式和污水流量的大小,选择适宜的监测点开口形式。入河排污口的入河方式主要包括明渠、暗渠、明管、暗管、涵闸以及泵站等。入河排污口监测点设置应满足 SL 219 的相关要求。
 
  监测点的防护
 
  监测点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监测点被损坏和人畜落入监测点(处)。对明渠式监测点,应按安全防护要求在四周设置防护栏杆和安全警示标志;对竖井式监测点,应设置防护井盖;防护措施应有防破坏的警示标志。
 
  标识牌设置
 
  1. 标识牌分为详化标识牌和简化标识牌,可结合入河排污口实际使用相应规格标识牌。
 
  2. 标识牌应至少载明入河排污口名称、编码及类型,或含有前述内容的二维码信息。
 
  3. 详化标识牌分为立柱式、平面固定式和墩式,简化标识牌为平面固定式。
 
  4. 标识牌尺寸、材料、颜色及牌面信息等要求,由国家相关标准另行规定。
 
  日常监管
 
  1.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组织对入河排污口开展监督管理后,应填写入河排污口现场检查表,将水质监测结果、排污口损毁情况等现场情形纳入单个入河排污口档案。入河排污口现场检查表样式参见附录 B。
 
  2. 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应根据排查整治后的责任主体清单、确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动态更新。已注销的入河排污口,应保留其编码,相关档案资料归入历史档案。
 
  3.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台账的记录内容、记录频次、存储及保存方式等是否规范,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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