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上海垃圾“以邻为壑”事件前因后果(图片源于新华社)
在更早之前,媒体还披露了“另一波”——去年5月,无锡惠山区洛社镇发现上千吨“上海垃圾”污染当地环境。
上海的垃圾为何“热衷”以邻为壑?
在上海市建设协会副秘书长胥和生看来,除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外,其他省份的垃圾处理其实都可以内部协调掉。而直辖市和其他省份比起来面积小,很多时候没有办法完全处理市域范围内产生的垃圾。
“上海的地域面积小,工程量大,所以建筑垃圾产生量也大。”胥和生认为,目前上海本地在处理建筑垃圾方面已接近饱和,生活垃圾也是如此。“上海这样的地方,既要解决居住问题,又要解决商业问题,还必须守住国家规定的耕地面积。哪里还有闲着的土地。”
上海很多区的垃圾处理压力很大,惠宾码头所在的嘉定区就是一个例子。嘉定区将垃圾填埋场建在边界,东南风下风口一河之隔就是江苏太仓市,河对岸住着20个小区上万居民,业主们睡觉关了窗户也没用,臭味经常钻窗而入。
嘉定垃圾填埋场每天承担该区近1000吨生活垃圾填埋量,目前一期工程属于超期使用。去年2月,二期扩建工程经嘉定区发改委批复开工建设,却遭到太仓老百姓强烈反对。而日处理生活垃圾1500吨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还在建设中。
去年10月10日,嘉定区政府公告称,经嘉定区相关部门研究,考虑综合因素,区政府取消嘉定区残渣垃圾填埋场扩建二期工程项目,确保12月底停止一期填埋场的使用,2016年年初对现场进行生态改造。
垃圾转运成为破局之路。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当时嘉定区一位参与处理的官员介绍,暂时的办法只能通过码头,用船把垃圾运出去。“上海现在的确处在一个垃圾处理困局上。”胥和生认为,目前上海的建筑垃圾处理有4个问题需要面对:分不清、运不出、埋不掉、用不好。
对于异地倾倒垃圾现象该如何惩处?
对于偷倒垃圾的惩罚力度,根据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法律明确规定的危险废物和污染物,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高可处以20万元罚款。对偷倒生活垃圾的行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都规定处罚上限为10万元。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了“污染环境罪”,并就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出台了专门司法解释,目的是发挥刑罚功能,为当下严峻的环境污染提供治理利刃。
就上海垃圾偷倒苏州太湖一案,7月6日通报称,犯罪嫌疑人孙某、曹某、王某等12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仲某、徐某等6人被依法取保候审。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本起案件偷倒垃圾事件数量之多、性质之恶、影响之坏,足以构成刑事立案的理由。但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偷倒垃圾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定罪标准,还需在严格的证据认定和正当的司法程序基础上作出判断。同时,即便定罪在本案中实现了个案治理目的,也不意味着刑事治理就能完全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反思:如果彻底根治以邻为壑的病症?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其实这说明,哪怕媒体报道了、公安机关介入了,仍有垃圾船视而不见、铤而走险。止于个案思索,我们会发现利益是大驱动力,从源头、运输、倾倒到填埋,许多人一边拿着“垃圾钱”,一边却侵蚀着环境红利。
要想有效遏制跨省偷倒垃圾现象,一方面必须不断强化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通过严厉追究“黑色利益链”上各利益方的法律责任,大幅提升跨偷省倒垃圾的违法成本,使之“不敢、不能”以此牟利;另一方面,对于作为垃圾运出地的城市,也要通过加大垃圾处理场地、设施的建设以及“垃圾分类”等措施的推进,不断降低垃圾处理成本、减少垃圾数量,使之不必通过“跨省”的方式来解决本地垃圾问题。
从违法成本看,对偷倒生活垃圾的行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都规定处罚上限为5万元。这种标准既不符合新环保法“史上严”的立法导向,也对那些违法牟利的单位束手无策,急需根据新环保法的精神进行修改,例如提高处罚幅度、实行按日计罚不封顶等,以提高违法成本减少违法的利诱动机。从执法监管看,诸多立法也都明确了环保执法部门的监管职责。
而公众关注本案的焦点是:上海的生活垃圾为何能够被偷倒太湖?其中有没有执法监管部门失职渎职?形成这种利益链的过程中,执法部门又在哪儿呢?因此,在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刑事侦查的同时,也需关注执法监管自身是否到位,因为只有严格的执法监管,才是从普遍性上纠治此类事件的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