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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存诸多短板 全国范围铺开尚需时日

2016-12-19 09:29:24来源:法制网 郄建荣 编辑:墨泉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新环保法阅读量:34190

导读:环境公益诉讼自2015年正式启动以来,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但仍旧存在立案标准不统一、社会支持少、检察院和社会组织分工待明晰等问题。
  【中国环保在线 行业动态】环境公益诉讼自2015年正式启动以来,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但仍旧存在立案标准不统一、社会支持少、检察院和社会组织分工待明晰等问题。业内呼吁,应该积极探索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的多元化,鼓励社会组织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之一。同时,各地法院应充分认识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和意义,要勇于尝试,在实践中积累审判经验。
 
  2015年的被视为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元年,这一年,环保组织和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共提起44件环境公益诉讼。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中华环保联合会等对包括这44起公益诉讼在内的2015年的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全面盘点、分析。他们认为,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仍存在着立案标准不统一、社会支持少、检察院和社会组织分工待明晰等问题。
 
  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总监葛枫在17至18日召开的环保组织年会上表示,2015年,各级法院受理的44起环境公益诉讼,其中37起由环保组织提起,其余7起则是由检察机关提起。
 
  公开资料显示,全国大概有700余个社会组织符合法律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然而,2015年,全国仅9家社会组织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
 
  社会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到底难在哪?在葛枫看来,原因来自多个方面。她表示,各地法院对《民事诉讼法》、新《环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理解不一,导致同样是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不受理。她说,对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有的法院做限制性理解,有的法院做宽松式理解。
 
  葛枫以及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项目主任王惠诗涵认为,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原因在于“很多地方的法院对社会组织的了解有限,因此会十分谨慎的对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她们建议,在目前只有少数几家环保社会组织有意愿且有能力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状况下,对其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不宜做过多的限制性解释。
 
  同时,社会组织发展还不成熟以及诉讼成本高也是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遇到的现实困境。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社坤以及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硕士、自然之友环境公益律师马荣真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推动往往还会受到一些非法律因素的影响。
 
  据葛枫介绍,2015年,由检察机关提起的7起环境公益诉讼,其中5起是行政公益诉讼,两起是民事公益诉讼。
 
  葛枫与王惠诗涵建议,应该积极探索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的多元化,鼓励社会组织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之一。她们说:“社会组织举报到检察机关,要求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如检察机关无正当理由不提起的话,社会组织作为主体发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应当立案。”
 
  据葛枫介绍,1995-2014年,全国各地法院审理了72个环境公益诉讼个案;但是,仅2015年,法院受理的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就有37个。“环境公益诉讼的个案数量相较新《环保法》实施之前有了大幅上升,但是相对于我国仍然严峻的环境形势而言,这个数量还太少。”葛枫建议,不要再为环境公益诉讼立案设置门槛;同时,社会组织担当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有效的资金支持机制和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以解决社会组织提起诉讼需要较高成本的现实难题。
 
  她们认为,社会组织与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的角色定位与分工也需要进一步厘清;《环境保护法》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新老法如何衔接也亟需明确。此外,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费用的使用、管理及监督机制也需要建立起来。
 
  “2015年,全国34个省级行政区中只有江苏、贵州、山东、福建、浙江、宁夏、辽宁、湖南、河南、海南、天津、北京、安徽和四川14个省(市)的法院受理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环保组织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尚未在全国范围内铺开。
 
  葛枫等建议,各地法院应充分认识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和意义,要勇于尝试,在实践中积累审判经验。
 
  对于2015年的环境公益诉讼,自然之友以及中华环保联合会等联合编撰并发布了首部《环境公益诉讼观察报告》,该报告搜集整理了2015年开展的44个环境公益诉讼个案的资料,回顾了1995-2015年环境公益诉讼开展的整体情况,并对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开展中的多个关键问题进行了专项研究。
 
  原标题:环保组织称立案标准存在不统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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