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环境治理已步入攻坚时期之际,大气污染防治随之迎来深度治理时代。
是全面推进还是重点突破?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近日正式印发《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今后,不止在杭州、宁波、湖州、嘉兴及绍兴,浙江全省将首次实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所涉及的行业也更多,如锅炉原来仅规定了燃煤锅炉,而《通告》则涵盖了所有锅炉(包括燃油、燃气)。
公开资料显示,特别排放限值,即相比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更高、更严格的排放要求。在此之前,根据国务院6年前印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提出,2013年起位列重点区域的浙江,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内四项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涵盖28项标准的《通告》明确,自2020年7月1日起,火电(不含燃煤电厂)、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炼焦化学行业及在用锅炉,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与此同时,挥发性有机物不仅包括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等,像苯、苯系物等符合挥发性有机物定义的污染物指标也应执行。
相较于2013年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制,此次新规的排放要求究竟提高了多少?从执行行业与时间方面,《通告》按照新建项目与现有企业进行划分。具体来看,新建项目提出了两个要求: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已规定的所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同步执行。
而现有企业的规定则是,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现有单台出力300MW以下的发电机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含参照燃煤电厂执行的其他锅炉),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7-2018)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现有燃煤电厂(含参照燃煤电厂执行的其他锅炉)按照《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7-2018)规定的时间执行。
此外,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在目前已实施的国家排放标准中,共有25项标准设置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具体为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水泥、锅炉等方面。诚如,燃煤电厂将优先执行特别排放限制更为严格的浙江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7-2018)。以锅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为例,如下图所示:

综合全局,此次《通告》也为现有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预留了1年左右的过渡期。其中,2020年6月30日前,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5市行政区域内现有企业(不含燃煤电厂)仍按《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的有关要求执行。这意味着浙江将进一步收紧排放标准,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带来污染物排放相应减少等正向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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