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党委、政府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加快建设美丽西藏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按照《西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管理办法》(藏政发〔2021〕13号)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修订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修订版)”,紧密结合西藏实际,我厅对《西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制度体系》进行了修编,形成了《西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相关配套制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西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相关配套制度
(1)《西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
(2)《西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建设指标》
(3)《西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建设指标》
(4)《西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建设规划编制指南》
(5)《西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建设方案编制提纲》
(6)《西藏自治区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工作报告编制指南》
(7)《西藏自治区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工作报告编制指南》
(8)《西藏自治区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工作报告编制指南》
(9) 《西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报告技术审核规程》
(10)《西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现场复核技术规程》
2.关于西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规划编制的说明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26日
附件
关于西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 建设规划编制的说明
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生态文 明建设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21〕13 号) 的要求,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的市、县政府组织编制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规划。鉴于生态环境部已印发 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环办 生态函〔2021〕146 号,以下简称《编制指南》),规范国家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规划编制工作,自治区不再另行制 定规划编制指南。开展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的市、 县政府按照《编制指南》组织建设规划编制,规划名称统一 规范为《XX 市、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规划》,规 划名称中不区分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在规划编制中建设指标 需在国家指标的基础上充分融入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 市、县建设指标和指标值。
原标题: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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