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第一批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环办大气〔2021〕29号)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核发2022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1〕620号)要求,现将我省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管理。为切实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中我国将逐步削减氢氟碳化物(HFCs)的生产和使用的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HFCs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认真落实《关于严格控制第一批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HFCs化工生产建设项目。
二、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单位配额及备案管理。各地要督促我省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使用单位尽快完成2022年度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关于核发2022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的通知》有关要求,销售、使用单位严禁与无生产配额许可、年度备案的企业进行交易。
三、加大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生态环境执法监督部门要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销售单位的检查,加强对非法生产企业的摸排,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
1. 《关于严格控制第一批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
2. 《关于核发2022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的通知》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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