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对《关于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标准及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1〕467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视频会议精神 加快推进我省生活垃圾收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太原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太原市经济发展水平、非居民单位的承受能力、行业管理现状等,草拟了《关于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标准及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于2022年12月5日至2022年12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原文如下:
关于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标准及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1〕467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视频会议精神 加快推进我省生活垃圾收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市就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标准及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按垃圾重量计费:80元/吨(其中:收运环节21元/吨,处置环节 59元/吨)。
(二)非居民其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继续按照并政发〔2021〕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容积计费办法由市城乡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测算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收运非居民生活垃圾的单位,免征收运环节费用。
(五)符合分类质量要求的可回收物暂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废弃食用油脂不收费。
二、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
当年实际垃圾产生量低于定额标准50%(含50%),收费标准按80%计收,实际垃圾产生量在定额标准50% —100%之间的(含100%)按规定收费标准计收,实际垃圾产生量高于定额标准的,高出部分按规定收费标准上浮50%计收。
定额基数由市城乡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执行范围
为稳妥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政策及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先行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实行。其他非居民单位待条件成熟后由市城乡管理部门适时公布实施。
三县一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标准及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具体制定。
四、征收方式
征收工作由市税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市城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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