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指导各地规范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对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下称《指南》)(环办〔2012〕57号)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24日。
目前与生态环境部联网的实施自动监控重点排污单位超过6万家,联网水、气监控点超过10万个,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也逐步推动固定污染源监管从“人防为主”到“技防为主”转变,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尤为重要。
修订内容:
(一)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衔接
本次《指南》的修订,补充完善了2015年以来法律法规明确的与污染源自动监控有关的13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对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聚焦和分类,便于后续移交立案和调查处理。
(二)删减了与当前监管需求不适应的内容
本次《指南》的修订,删除了存在争议的“不正常运行”情形,以及资质检查等不适应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内容,为企业和监督检查人员减负。
(三)明确和优化比对核查程序方式
本次《指南》的修订,细化了比对核查的三种形式(标样核查、执法比对、比对监测)的程序方式,按照“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原则”并参照大气监督帮扶等经验做法,对“数据明显失真”的判别条件进行优化,便于提升现场监督检查效能。
《指南》规定了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开展监督检查的基本工作程序以及主要内容;明确了比对核查的基本原则、方法与结果评价,以及自动监控设施涉嫌不同违法行为的各种表现情形,将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站注明“来源:环保在线”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环保在线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站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环保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站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环保在线)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平台或个人从本站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环保在线”,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鉴于本站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站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联系电话:0571-87759680;邮箱:hbzhan@vip.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