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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第二批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2025-01-06 09:17:43来源:广东生态环境 关键词:机动车排放检验生态环境执法阅读量:12106

导读:为了持续加强监管力度,提升行业规范,现发布一批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并对查办案件的珠海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盐田管理局予以表扬。
  在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规范机动车检测市场秩序,提升检测服务质量是行业的宗旨。然而,部分检测机构为追求利益,采取了各种违法手段,如报告造假、破坏车载系统等,此类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为了持续加强监管力度,提升行业规范,现发布一批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并对查办案件的珠海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盐田管理局予以表扬。
 
  案例一:珠海市高新区查处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件
 
  案件简介
 
  2024年10月15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联合机动车辆污染监控管理所、交通运输局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专家对某机动车检测机构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核查发现一下情况:检测机构部分员工未取得《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上岗作业;现场检测时,均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同时在岗配合检测;在2024年1月至9月,有6辆柴油车辆进行排放检测时,车辆异常排放黑烟,但该检测机构仍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检测员单独完成对某一车辆的检测,但在出具的检验(测)报告外观检验的检测员为其他人员,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对此情况未严格把关,并出具了检验结果合格的报告。
 
  查处情况
 
  该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检测机构处罚款4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启示
 
  此案涉及违法主体部分检测员资质不匹配、未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规范,人力不足,检测失真的全方位问题。机动车检测机构需强化自身社会责任意识,杜绝侥幸心理,从管理和技术等方面全面整改提升,切实履行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案例二:清远市阳山县查处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件
 
  案件简介
 
  2023年8月15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第一轮大气监督帮扶组前往清远市阳山县某机动车检测站进行检查并将存在问题移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经调查,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通过“汽油一号线”和“汽油二号线”同时上线检测车辆,替车检测操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通过替车检测操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规定,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对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启示
 
  本案检测机构造假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性质恶劣,既会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也会造成环境污染。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大数据多次筛查手段,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
 
  案例三:佛山市南海区查处机动车检测站出具黑烟车合格报告案件
 
  案件简介
 
  2024年3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对佛山市某机动车检测站开展现场调查发现,检测站给车辆粤Y*****的柴油车进行检测时,该车辆检测过程中排气管处明显存在冒黑烟现象。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中8.2.2的规定,检测车辆现场观察有排放出明显的可见烟度,必须停止检验并判断排放检验不合格。但该检测站仍为车辆出具检验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检测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根据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检测站涉嫌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检测站处以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启示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的手段有效震慑机动车检测行业的弄虚作假行为,倒逼检测行业规范开展机动车检测。机动车检测造假手段多样,且趋于隐蔽化、专业化,需要不断创新环境违法行为发现机制,强化各部门的联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违法行为实现精准打击。
 
  案例四:东莞市查处机动车排放检测站采样管未连接仪器案件
 
  案件简介
 
  根据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线索,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1日,对东莞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检测视频核实,该公司于2024年4月5日对车辆粤S*****车辆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中该检测站未把采样管连接仪器,并为该车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处1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启示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发现问题线索,精准开展现场检查,立案查处违法行为,逐步形成“数据分析、线索研判、证据固定、执法检查”的闭环监管模式,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严格履行检验职责。
 
  案例五:广州市番禺区查处机动车检测公司违规案件
 
  案件简介
 
  2024年6月24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在检测过程中,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车辆时,轮边功率扫描过程和K值测试阶段油门踏板未处于全开位置,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存在违规检测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三章第四十六点§3.46裁量标准,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
 
  案件启示
 
  机动车检测机构是把握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的关口,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机动车检测技术也日益复杂,监管手段需要与时俱进。加大监管力度,利用非现场技术手段提升执法效能,进一步确认违法事实,整顿规范检验机构从业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案例六:深圳市盐田区查处物流公司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案件
 
  案件简介
 
  2024年6月19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盐田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粤B*****的货柜车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排放检验和车用柴油检查。经检查,该车辆污染控制装置齐全,车辆尿素传感器上螺丝松动,SCR后处理系统的传感器有垫高螺丝,并改装了机动车排放后处理污染控制装置。
 
  查处情况
 
  该公司存在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盐田管理局对该单位处以五千元罚款。
 
  案件启示
 
  该案件树立典型,警示了物流运输企业需加强车辆管理与自查工作,并为其他相关企业提供了负面典型,提醒了用车企业在日常物流运输活动中应严格守法、规范排放。
 
  原标题: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第二批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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