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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否决项!《台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治理单位计分管理办法(试行)》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11-27 15:12:48来源: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键词:VOCs废气处理工业废气阅读量:18249

导读:日前,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台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治理单位计分管理办法(试行)》,对第三方治理单位的评分实行扣分制管理,总分值设100分,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日前,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台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治理单位计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台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治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促进第三方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本办法适用于2024年1月1日后,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分散吸附—集中再生和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等设施新建或改建的第三方治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第三方治理单位的评分实行扣分制管理,总分值设100分。评分值81—100分为优良,评分值60—80分为合格,评分值小于60分为不合格,如现场检查时发现治理设施和再生炭满足一票否决项的,将直接判定为0分。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若上级部门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治理单位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文如下↓
 
  台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治理单位计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规范第三方服务行为,促进第三方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台州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4年1月1日后,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分散吸附—集中再生和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等设施新建或改建的第三方治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方治理单位是指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以及从事活性炭统一再生的单位(简称“第三方治理单位”)。
 
  第三条 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生态环境分局为本办法的实施主体。
 
  第四条 第三方治理单位的相关信息应在县(市、区)、台州湾新区生态环境分局进行信息填报,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
 
  第五条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单位的填报信息如下:
 
  (一)营业执照、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等相关资质;
 
  (二)办公场所、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研发和制造等信息;
 
  (三)承接工程项目清单及项目进展动态;
 
  (四)法规、规章和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上述信息变更后应在三十日内进行更新。
 
  第六条 活性炭统一再生单位的填报信息如下:
 
  (一)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二)办公场所、技术人员、小微企业危废集中收集点等信息;
 
  (三)供炭企业清单;
 
  (四)法规、规章和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上述信息变更后应在三十日内进行更新。
 
  第七条 第三方治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资质证书;
 
  (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三)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利益;
 
  (四)拒不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
 
  第八条 第三方治理单位的评分实行扣分制管理,总分值设100分。评分值81—100分为优良,评分值60—80分为合格,评分值小于60分为不合格,如现场检查时发现治理设施和再生炭满足一票否决项的,将直接判定为0分。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每6个月为一个评分周期。在每个评分周期内,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及时对辖区内第三方治理单位参与建设的治理设施和再生炭进行抽查,治理设施的抽查比例要达到20%以上(参与项目未满5家的至少抽查1家),新更换再生炭的抽查比例要达到10%以上。按照相应的评分标准(详见附件)进行评分,结果应及时提交到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第十条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对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的评分情况进行汇总、统计。根据统计结果,对第三方治理单位实施“红黑榜”管理,得分80分以上纳入“红榜”名单,得分60分以下纳入“黑榜”名单。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渠道向社会公示“红黑榜”名单,推动建立第三方治理市场诚信机制。
 
  第十一条 对于评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第三方治理单位要主动协助相关企业及时开展整改,并在一个月内提交整改资料。
 
  第十二条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生态环境分局的评分情况进行抽查复核、通报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若上级部门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治理单位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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