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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参与促发共同治理 环境公益诉讼“蹒跚前行”

2014-09-03 15:03:50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治理 诉讼成本 诉讼主体阅读量:62508

导读:以参与促发共同治理,环境公益诉讼“蹒跚前行”。
  【中国环保在线 政策法规】“民间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拓宽了诉讼主体的多元化,大家都来关心环保,遏制破坏和污染,对环境保护无疑是一种帮助”,曾有专家如是说。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被认为是史上好的环保法,其中一个亮点是第58条授予社会组织以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

  
  以参与促发共同治理 环境公益诉讼“蹒跚前行”
  
  环境公益诉讼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环境受到极大的污染和破坏,环境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我国诉讼法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着一个误区:只有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的人才具有原告资格,环境污染和环境侵权案件中不可诉现象大量存在,环境公益的救济找不到有效的途径。为弥补这一缺陷,要变革现行的诉讼机制,创设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所谓公益诉讼,简言之,就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同时,公益诉讼的提出,突破了传统诉讼法以“利害关系”为适格当事人的限定,体现了法律调整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过渡。专家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即可定义为任何人基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致使公共环境权利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依法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相比其他方式,有更大的威慑力。”全国人大代表吴青认为,“目前的行政罚款相对较低,对大多数污染企业很难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以后,将可能出现一批索赔数额较高、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这些案件将给其他污染企业以警示作用,大大提高人们对污染环境的风险预期。”
  
  福建“破冰”公益诉讼
  
  “6·5”世界环境日上午9时30分,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由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受理的一起非法排污污染生态环境案正式开庭。被告人当庭认罪并自愿治理受污染水体。
  
  作为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诉讼代理人,福建省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建亮说,以往单独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并不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存在自首、当庭认罪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从法理上来说,判决还是比较公正的。
  
  “环境污染发生后,公共资源受到损害,诉讼主体一般是政府机关,由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代为提起诉讼。”秦传熙表示,本案是由社团组织代为提起公益诉讼,这在福建省尚属。
  
  “通过让被告自行投放鱼苗这种形式,把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修复起来,达到了公益诉讼的目的。”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说,当前,企业违法成本低,单靠环保部门行政执法,已经跟不上形势需要,必须采取有力手段加以遏制。通过启动公益诉讼,让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形成合力。在民事方面,行政机关罚款几十万元,对违法者影响可能不是很大,但是让违法者戴上手铐,就是触及灵魂的处罚。
  
  对于举步维艰的环境公益诉讼来说,此次福建的司法判决案件无疑是为今后同类案件提供了借鉴意义。
  
  能否提起环境公益赔偿诉讼
  
  当前,《民事诉讼法》第55条和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都只规定了符合公益诉讼法定条件的原告享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但没有明确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请求金钱损害赔偿的问题。
  
  在我国,当一项环境行为既损害环境公益又损害环境私益时,环境私益的受害者可以通过提起环境私益侵权救济之诉,要求得到赔偿或是补偿。那么,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赔偿问题又如何解决?目前,我国的通常作法主要是通过以下两种措施:一是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受损的环境停止侵害、予以修复;二是环境行政机关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征收相关的费用。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实现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人付出代价的目的。
  
  然而,若是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包括损害赔偿的请求,那么必然涉及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金给谁的问题,也必然会涉及环境公共利益损失的核算问题。如果由谁提起损害赔偿就给谁,明显是不符合环境公益诉讼设立的初衷的。
  
  因此,基于环境公益赔偿诉讼问题的复杂性以及损害赔偿核算的差异性,建议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当将环境损害的赔偿问题排除在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之外。当然,若国家决定要建立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赔偿制度,也可以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中包括损害赔偿请求,前提条件是,赔偿金应当划入由国家设立和监管的环境保护公益基金,专项用于一定地区的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工作。
  
  操作层面仍面临多重困境
  
  尽管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降低了诉讼门槛,但有关人士认为,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在具体操作层面依然面临许多困境,直接影响相关法律的实施效果。
  
  首先,民间环保组织专业能力有限。随着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我国民间环保组织的数量近年来有了大幅增长。根据民政部发布的我国社会发展状况公告显示,全国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共计6816个,再加上1065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合计7800多个,比2007年增长了38%。
  
  然而,其中多数还处在初创阶段,部分公益组织人员混杂、行为失范、财务混乱的问题仍然存在,自我及行业监管不足,缺乏专职的环境科学技术人员和环境法律专家,收集环境污染证据的能力和应用环境法律诉讼的能力严重不足,难以从事对法律专业能力、技术能力要求都非常高的环保公益诉讼活动。
  
  其次,高昂的诉讼成本让环境公益诉讼举步维艰。马勇表示,中华环保联合会做过8起公益诉讼,每起诉讼投入成本都非常高。其中一些公益诉讼仅诉讼费就支付十多万元,还要承担时间成本以及败诉的风险。
  
  自然之友民间环保组织公众参与项目调解员葛枫等人认为,公益诉讼成本高的症结在于环保公益诉讼难以得到环保行政部门的支持。所有的污染数据、现场证据和检测专家都需要民间组织自己收集联系,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有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甚至高达几百万元,让草根环保组织“心有余而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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