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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交易呼之欲出 打响2014环保强音

2014-09-17 15:49:32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关键词:水权交易 环保板块 节水设备 水权分配阅读量:63971

导读:水权交易呼之欲出,打响2014环保强音。
  【中国环保在线 行业动态】日前,水利部印发《关于开展水权试点工作的通知》,表示将在7个省区开展不同类型的水权试点工作,力争用两至三年,在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水权交易流转、相关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突破,为全国层面推进水权制度建设提供经验。

  
  水权交易呼之欲出 打响2014环保强音
  
  水量转让从行政手段到市场交易转变
  
  我国人均水资源量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有400余座城市供水不足,农村仍有近3亿人饮水不安全。一个经济发展中的现实问题是:一条河沿途的各个地方都要用水,水到底属于谁?
  
  水利部负责人日前确认,我国即将启动水权交易,主要包含江河水及地下水。据了解,早在2001年我国便开始了水权制度的尝试。在浙江,水资源相对丰富的东阳市以签订转让协议的方式,向位于下游、水资源紧缺的义乌市转让水资源,除获得2亿元的综合管理费外,每年还获得近500万元的供水收入。此后,全国陆续有宁夏、福建、河北等十余个省市开展类似的探索。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亚华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为国家所有,近些年来各地进行的尝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水权交易,充其量只是水量转让。
  
  所谓水权交易,即水资源使用权的部分或全部转让,通常先由国家将水权分配给各省市,各省市再细分到基层,各地用不完的指标则可以相互交易。之前的水量转让是政府之间私下里的相互协调,而水权交易则是在国家赋予地方使用权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原则公开交易,这是质的飞跃。
  
  10月底前批复水权交易方案
  
  2014年7月23日,水利部在北京召开水权试点工作启动会,水利部副部长胡四一表示,水利部将在7个省区开展不同类型的水权试点工作,力争用2—3年的时间,在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水权交易流转、相关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突破,为全国层面推进水权制度建设提供经验借鉴和示范。
  
  会议明确,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西省、湖北省重点开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在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的基础上,结合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农村土地确权等相关工作,探索采取多种形式确权登记,分类推进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甘肃省、广东省重点探索跨盟市、跨流域,行业和用水户间、流域上下游等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模式。
  
  据悉,相关方案要于2014年8月底前报水利部审查,10月底前由水利部和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联合批复。
  
  同时,除了用标准落实“节水优先”,有关部门还酝酿对高耗水产品征收消费税,并研究对高耗水行业征收水资源税,上述措施或将在地下水超采严重地区先行先试。此外,对从事节水、再生水利用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
  
  多个行业受益明显
  
  众多业内人士认为,随着“水权交易”和“水十条”的落地,将给节水设备、水务处理、再生水等行业带来诸多正面影响。
  
  首先,水权交易意味着水权确权和合理价格交易,代表着用水总量的控制和水资源价格的上调,将使水资源价格大幅提升,节水设备的经济性越发显著,节水设备市场有望大幅放量。
  
  我国每年的用水比例中,农业用水占比超过50%。这与我国农业生产大国的定位相关。而另一方面,农业灌溉的粗犷灌溉模式对水资源浪费程度极大。随着以水权交易为代表的水资源化政策的逐步落地,农业节水设备将是节水市场的重点之一。
  
  按照2012年出台的《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2020年我国将实现灌溉面积1.5亿亩以上,旱作节水农业技术推广面积5亿亩以上。这些指标意味着,未来的6年每年仅国内农业节水设备的市场在300亿元左右。
  
  其次,我国大部分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直接排放进入自然水体中,没有体现其应该体现的价值。随着我国水资源总量控制指标拆分下放、水权确权,水的资源化属性展现,处理后的污水将作为自然水体以外的新水源得到价值重估。
  
  另外,在水权交易和水资源总量控制的大背景下,再生水将是未来重要的资源。再生水市场启动的前提是经济性,这取决于两个方面:可用水资源量以及水资源价格。未来随着水资源总量控制的划定,企业可用水资源量将受到限制,同时水资源价格有可能大幅提升至其合理价格,再生水的经济性将得到充分的体现。
  
  市场机制须建立
  
  有专家曾表示,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2008年水利部实施的《水量分配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初始水权分配制度已经基本建立。
  
  对此,浙江大学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沈满洪并不认同。
  
  “目前,在水权分配制度建设上,我国有三个问题未能全面解决。”沈满洪表示,一是流域水资源总量的调查及取水总量的确定;二是初始水权的确定和分配,也就是在流域上下游或左右岸之间分配和确定每个区域乃至每个企业和家庭的初始水权;三是允许区域和区域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根据水资源边际收益的高低开展水权交易,调剂余缺,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要解决个问题,就要真正树立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观,把保障生态用水作为约束性前提。第二个问题涉及初始水权确定的依据问题,到底是按照人口基数、GDP基数还是取水基数抑或进行加权平均确定初始水权,至今尚无定论。第三个问题的解决取决于政府水利部门是否真正把水资源配置的权力交给市场机制,这需要政府革自己的命。”沈满洪说。
  
  对此,中国工程院院士王浩表示,由于政府在水权定价方面占有主导权,会出现“拉偏架”情况,降低水权交易价格,在工业用水户和农业用水户之间偏向前者。农民在水权交易过程中处在弱势地位,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未来,水权交易过程中,政府进行管理即可,不应参与定价和买卖。”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建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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