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告别“力不从心” 全国环境公益诉讼现赔付高案
资讯中心


告别“力不从心” 全国环境公益诉讼现赔付高案

2014-09-18 13:29:47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利益 环保法庭阅读量:63581

导读:告别“力不从心”,全国环境公益诉讼现赔付高案。
  【中国环保在线 政策法规】当前社会公众对环境权益的诉求不只限于针对已经发生的污染,对环境风险预期本身也成为引发涉环境纠纷乃至群体性事件的“火药桶”。2014年7月,高人民法院宣布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我国环境司法迈出标志性一步。在此之前,一些地方已主动拿起法律武器“向污染宣战”。

  
  告别“力不从心” 全国环境公益诉讼现赔付高案
  
  6家化工企业为降低处理废酸的成本,雇佣没有处理资质的人员,直接将废酸偷排入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为修复环境,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判决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用于环境修复。
  
  据悉,泰兴污染案发生后,泰州两级检察机关加强与环保、公安、法院等部门协调配合,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依法起诉涉案14名被告人。为追究企业民事赔偿责任,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保公益诉讼,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终,泰州中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
  
  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副主任马勇介绍,目前为止,这是全国环保公益诉讼中赔付额高的一起案件。
  
  环保公益诉讼不可或缺
  
  一场公益诉讼打下来,不亚于一堂环境守法教育的“公开课”。
  
  2014年5月19日,全国专门管辖环境案件的法庭——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受理了首起跨区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新环保法刚刚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之后,这起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公益诉讼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尽管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才能提起公益诉讼。“在配套法律尚未作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在内的公益诉讼出现了停滞不前的状况。”全国人大代表吴青律师认为,“此次环保法的修订,对环境领域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为开启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打开了大门。”
  
  “治理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不可或缺。尽管环保法规定了行政拘留、引咎辞职、按日计罚等强有力的行政制裁机制,但有的执法机关容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进而影响执法效果。”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廖永安认为,“如果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发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以法律的强制执行力为保障,要求污染者停止污染、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就可以使环境污染的治理过程法治化、透明化、公开化。一场公益诉讼打下来,绝不亚于一堂环境守法教育的‘公开课’。”
  
  “环境公益诉讼相比其他方式,有更大的威慑力。”吴青认为,“目前的行政罚款相对较低,对大多数污染企业很难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以后,将可能出现一批索赔数额较高、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这些案件将给其他污染企业以警示作用,大大提高人们对污染环境的风险预期。”
  
  这一观点在司法机关内部也逐步得到认可。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5月30日召开的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明确表示,“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应把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突破口和着力点。”他还指出,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作用;准确把握原告主体资格范围,积极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积极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等。
  
  如何协调环境公益诉讼和国家环境利益诉讼
  
  按照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水资源诸如水流、湖泊、海洋等,其所有权主要是由国家或集体享有,同时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也可以依法或者依合同享有部分权能。当这类权益被侵犯时,一般是由国家、集体组织或部分权能的享有者提起国家环境利益诉讼或环境私益诉讼。但是,对于遭受污染、破坏的客体,如没有确权的部分滩涂、荒山、荒地以及大气环境等,既不属于国家所有也不属于集体所有,专家认为,可以授权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从而达到保护此类客体的目的。
  
  当然,基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不特定性,也不排除一个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行为,存在同时侵犯国家环境权益、社会环境权益以及私人环境权益的现实情况。因此,有必要科学处理环境公益诉讼和国家环境利益诉讼之间的关系,以期有效应对此种情况的发生。
  
  目前,我国河流、矿藏、海洋及海洋滩涂等资源的权属都已确权完毕,这意味着相关的诉讼大多数是国家利益诉讼。
  
  以污染海洋为例,《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表国家对污染或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生态或财产损失的行为,提起国家环境损害赔偿之诉,且诉讼不属于环境公益诉讼而应当属于国家环境利益之诉。
  
  然而,在实际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事件之中,往往存在既损害国家所有的海洋生态权益,也损害社会公众享有的公共利益,还损害在海域之中享有开发利用权能的私人权益的情形。因此,对大面积污染海洋环境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必然会既涉及环境公益诉讼,也会涉及国家环境利益赔偿之诉和环境私益侵权之诉。前几年发生的康菲溢油事件就是如此。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往往附加在国家环境利益之上,譬如所有的公民享有在国家所有的海洋之中垂钓、行船、休闲和旅游的自然权利,这已经为世界大多数文明国家的法律所认可。所以,国家环境利益的诉讼往往可以伴随环境公益诉讼。
  
  基于此,众多业内人士认为,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当明确社会利益与国家权益之间的关系,为科学处理环境公益诉讼和国家环境利益诉讼的关系提供法律基础。
我要评论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站注明“来源:环保在线”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环保在线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站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环保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站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环保在线)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平台或个人从本站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环保在线”,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鉴于本站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站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联系电话:0571-87759680;邮箱:hbzhan@vip.qq.com。

不想错过行业资讯?

订阅 环保在线APP

一键筛选来订阅

信息更丰富

推荐产品/PRODUCT 更多
环保商城:

气浮机曝气机COD测定仪TOC分析仪污水提升器带式压滤机格栅除污机污泥泵潜水搅拌机污泥浓缩机污泥搅拌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高压清洗机油烟净化器板框压滤机无轴螺旋输送机气体分析仪烟尘检测仪油雾净化器超声波清洗机泳池水处理设备

我要投稿
  • 投稿请发送邮件至:(邮件标题请备注“投稿”)hbzhan@vip.qq.com
  • 联系电话0571-87759680
环保行业“互联网+”服务平台
环保在线APP

功能丰富 实时交流

环保在线小程序

订阅获取更多服务

微信公众号

关注我们

抖音

环保在线网

抖音号:hbzhan

打开抖音 搜索页扫一扫

视频号

环保在线

公众号:环保在线

打开微信扫码关注视频号

快手

环保在线

快手ID:2537047074

打开快手 扫一扫关注
意见反馈
我要投稿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