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庭陷“等米下锅”尴尬 环境公益诉讼尚需突破
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我国每年的环境污染纠纷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2005年后,这种势头更加迅猛,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从这个“不完全统计”中可以看出,环境污染纠纷不是少了,相反,随着污染得越来越严重,环境污染纠纷是越来越多了。
还有统计显示,自1996年以来,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十一五”期间,我国环境信访30多万件,行政复议2614件;而相比之下,行政诉讼只有980件,刑事诉讼只有30件。
河北11个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有24名法官,一年环境案件结案总量为24件,平均每人一年结案1件;江苏省5个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一年共结案5件,另外还有14个省市去年结案量为零。
造成这样的局面,主要原因或是公众的环保参与与环保维权意识不强。但也不可否认,在环保诉讼中,存在当事人起诉难、举证难、胜诉难。一些当事群众尽管身处被企业污染的环境中,也知道环保污染贻害匪浅,却懒得去用“法”维权。这也是造成“庭多案少”、“等米下锅”的原因之一。
业内专家表示,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大致分为三个:一是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明确;二是现有环保法庭缺乏审判机制创新;三是环保法庭专门化审判组织“不专”。缓解尴尬局面的方法也有三个:一是环境公益诉讼提起主体急需扩张;二是公民环境侵害维权意识急需提升;三是专门司法机关审判力量急需增强。
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指出,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关键在于树立和培养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司法理念。同时,奚晓明要求,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应把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突破口和着力点。
中华环保联合会副秘书长吕克勤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事件中,环保社会组织通过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不能带来物质利益的增加,甚至还要牺牲一定的物质利益、加大各方面人力和财力的投入,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有原告资格的主体都会行使这种权利。
吕克勤说,从环境公益诉讼的整体实践来看,在已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由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仅占13%,这主要是因为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诉讼成本高。一是建立和完善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扭转生态环境法律“错位”。二是建立司法鉴定机构,解决举证难和鉴定难的环境诉讼瓶颈问题。三是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激发公民和环保组织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积极性。
环保诉讼,听上去真美,连案件都进不了诉讼程序,法庭也只能“等米下锅”。国家三令五申,强调环保的重要性,一些地方表面紧张,其实压根儿没往心里去,而且手段多得很。如何治理他们是不管的,出问题了也不怕,“红头文件”这一绝招可免后顾之忧,不论多么严重的环保案件,都能将其扼杀在摇篮之中,如此欺上瞒下,也算是沿袭弄虚作假的“好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