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半年,我国地表水监测的962个国控断面中,劣V类水质断面比例高达10.7%;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161个城市中仅9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
“严峻的环境形势,客观要求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可是目前,环境执法不规范的问题比较普遍。”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说,现有执法状况,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内部的规范化管理。
以2012年为例,通过对20008份环境执法档案的稽查和5417家企业的现场验证,发现42.6%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存在记录不规范问题,18.7%的记录与企业污染源现场的历史守法状态不符,49.9%的行政处罚案卷调查取证材料存在证据不完整、不规范问题。
现有执法状况表明,环保系统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同时,邹首民表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一方面授予环保部门更多的监管权力,另一方面也规定了严厉的行政问责措施:将“违规审批”、“包庇违法”、“未依法作出停业、关闭决定”、“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违法查封、扣押”、“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截留、挤占或挪用排污费”、“其他违法行为”等9种情形明确列入追责范围,环境监察队伍的追责压力巨大。
因此,为有效应对严峻环境形势,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履行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所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历经5年全国稽查试点的基础上,环境保护部出台了《环境监察稽查办法》。
环境稽查如同“督战队”
9月23日,环境保护部公布了《环境监察稽查办法》,要求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加大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力度,切实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如同战场上的“督战队”,环境监察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这次出台的稽查办法是从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的角度,在系统内部开展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规范,进而规范环境执法行为。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环境执法中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比较普遍,根据环境保护部2012年专项稽查数据显示,42.6%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存在记录不规范问题,18.7%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存在记录与企业污染源现场的历史守法状态不符问题,49.9%的行政处罚案卷调查取证材料存在证据不完整、不规范问题。现有执法状况,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内部的规范化管理。
这位负责人指出,新修订的环保法将“违规审批”,“包庇违法”,“未依法作出停业、关闭决定”,“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未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等9种情形明确列入追责范围,环境监察队伍的追责压力很大。为有效应对严峻环境形势,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履行好新环保法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历经5年全国稽查试点的基础上,环保部出台了稽查办法。
据了解,稽查办法对环境监察稽查的定义、类型、机构、人员、权利、责任、内容、程序、奖惩措施、与其他规章的衔接方式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全面规定。稽查办法具有五方面特点:一是弱化了不同环境监察机构间职责的差异,统一了稽查内容。二是突出了稽查工作专业性,对稽查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公正执法,并熟练掌握环境监察工作技能。三是体现了稽查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对稽查程序和文书制作进行了严格规范,大限度地避免稽查的随意性。四是突出了赏罚分明、罚过相当的原则,列出了5种表扬和15种惩戒情形,规定了“三种内部处理”和“两种外部处理”措施。五是体现了责任划分的合理性,划分了承办人、批准人、单位负责人、上级环保部门的具体责任。
同时,在《环境监察稽查办法》中明确规定,因执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当或错误的指示、批复,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作出指示、批复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追究各地环境稽查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发现,相应责任不仅与具体承办人有关,还涉及批准人、单位负责人甚至是上级环保部门。办法中规定,因执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当或错误的指示、批复,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作出指示、批复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公众力量不容小觑
5月初,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因为垃圾焚烧项目引发群体事件。自2007年厦门PX项目以来,大连、宁波、昆明、茂名等地,先后因为一些重大项目引发类似事件。
涉环境群体性事件成因十分复杂。不过,有专家认为,这些群体性事件的共性,在于项目从立项到环评等各环节,信息不够公开、公众参与不到位,这与公众参与程序的缺失也有着一定关系。
在环境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公众获悉企业可能违法排污的消息时,首先会想到向环保部门了解情况,而实际上,环保部门并不掌握所有情况,自然不能解答公众所有疑虑。当公众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解决问题时,往往会采取非常手段进行抗议。地方政府为平息事态,往往无论项目是否真的会污染环境,立即许诺公众项目永不再建。
由此,环保执法亦离不开公众参与,要借助于公众监督之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表示。公众既是环境权益的享有者,也是环境义务的承担者。随着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公众对环境权益的主张和诉求日益强烈,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进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公众舆论监督的力量逐渐显现,这其中蕴含着促进和推动环保工作的正能量,应积极因势利导。
一方面,通过强化环境信息公开、畅通监督渠道,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公众亲身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具体事务中。另一方面,与新闻媒体形成良性互动。近年来,新闻媒体通过监督报道的方式表达了对环境问题的关注,这成为推动当前环境执法工作的一个契机。应建立与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机制,达到提高执法效率的目的。
因此,除了政府部门之外,社会力量同样不可或缺。新修订的《环保法》拟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亮点之一就是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